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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目前我区现行的创业政策主要有哪些?何为小额创业贷款?目前哪些对象可享受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我区个人申请创业贷款奖息额度有...
问:
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答:
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转业军人、退役士兵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海外留学生;非吴江区户籍,毕业后5年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等,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问:
目前我区现行的创业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
目前我区主要有5个创业优惠政策:一是《吴江区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的实施办法》,二是《吴江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补贴及奖励的实施办法》,三是《吴江区创业培训自办实体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四是《吴江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五是《吴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问:
何为小额创业贷款?
答:
是指由政府组织、商业银行发放,主要用于支持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促就业的贷款。
问:
目前哪些对象可享受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
答:
按现行政策规定:(1)吴江区户籍的参加SYB创业培训合格,且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下列人员之一:就业困难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高校毕业生或职技校毕业生。(2)非吴江区户籍,毕业后5年内(含毕业年度)在吴江区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问:
我区个人申请创业贷款奖息额度有多少?
答:
根据对员工缴纳社保人数第一次奖息贷款分三个额度:(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可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可申请对不超过超过10万元的贷款给予奖息。(2)创业实体吸纳人员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给予奖息。(3)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给予奖息。第二次奖息贷款额度:必须为企业用工在5人(含5人)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给予奖息。
问:
申请创业贷款奖息期限有多长?
答:
无论是一次小额贷款奖息还是二次小额贷款奖息,贷款期限都不超过2年。
问:
创业贷款如何申请财政奖息?
答:
贷款人须在按期归还全额贷款本息后三个月内向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奖息申请。(1)第一次小额创业贷款奖息申请所需材料:《吴江区第一次小额创业贷款奖息申请备案表》、贷款人与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款证明、《吴江区第一次小额创业贷款奖息申请表》(见附件2)、贷款人的银行账户资料。(2)扶持市民创业第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所需材料:《吴江区扶持市民创业第二次贷款奖息申请备案表》;贷款人与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款证明、《吴江区扶持市民创业第二次贷款奖息申请表》(见附件4)、贷款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问:
创业贷款享受财政奖息标准是多少?
答:
第一次奖息额度为办理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上限为基准利率+3%),由财政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第二次奖息额度为办理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
问:
创业贷款文件中有何注意事项?
答:
(1)已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第一次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已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和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本次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2)贷款人在申请奖息期内,要保证创业实体内参保人数不低于备案时人数,否则不予奖息。(3)贷款人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须在2012年1月1日后。
问:
初次在本区创业,除创业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2014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指已办理纳税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可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2014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指已办理纳税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吸纳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3)创业项目奖励:①经评审后发布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持有人2000元。②经评审后发布入库的创业项目,入库后三年内扩大经营规模,新增录用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项目持有人300元/人奖励(其中:本区户籍人员奖励500元/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3年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经评审后发布入库的创业项目,三年内带动他人创业,带动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所办实体正常经营(指已办理纳税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可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每带动一人创业奖励项目持有人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4)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培训后自办实体人员,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职工(或雇员)参保手续后,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必须在营业执照当年度申请。(5)留学回国人员租金补贴: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需为本区户籍,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问:
在吴江区的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在吴江区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IYB)。
问:
我区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申办?
答:
1.申请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并依法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我市城乡居民,经劳动保障部门就困认定并申报灵活就业后,给予定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单独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可以申请补贴。按当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比例给予补贴。2.申请时间: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于申请补贴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3.申领所需材料:(1)填写《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3)《就业创业证》(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4)《灵活就业劳务协议书》4.享受期限:除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提出申请当月满足“女45、男55”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余人员只能享受36个月。(选择何种身份申领由本人自行决定)5.发放时间:按月申请,按月认定,按月结算,按月发放。6.停止发放条件:享受期限已满、正规就业、死亡、退休、户籍迁出吴江。提醒:请及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社保补按月结算、按月发放,不予补发。
问:
目前,我区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稳岗补贴①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②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保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底。③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但对于其派遣的人员需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补贴。④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⑤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1-11月,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问:
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①用地要求产权明晰或租赁手续完整,确保持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3年以上的,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②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创业载体,包括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总面积要求均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的公共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入驻者可独立领取营业执照。③为创业实训期和成熟创业项目开展分级孵化,分别提供场地,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用工规范。入驻企业不少于25家,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其中安排本地户籍的创业者比例达40%。④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开业指导、注册登记、政策落实、创业互助、商务配套服务和动态管理等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制度,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⑤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重视创业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并在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有创新。(2)大学生创业园①用地要求产权明晰、租赁手续完整,租赁时期3年以上,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总面积要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②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指导、政策落实、商务配套服务和动态管理等服务功能。③为创业实训成功或成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用工规范。入驻创业园的企业不少于25家,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④具有一定的创业示范效应,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具备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在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问:
政府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有奖励补助吗?
答:
有。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和效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吴江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对达到区级以上标准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奖励。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吴江区人力资源市场(位于吴江区太湖新城长安路3223号),为区企事业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委托代理招聘、企业宣传、热点招聘、视频面试、绿色招聘通道、招聘培训等服务。首次招聘用人单位需先网上申请招聘资质,登录“吴江区就业新干线(http://www.wj12333.cn)”点击申请注册“企业用户”,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性质、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在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等)的电子格式,待管理员收到相关证件,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可输入预先注册的账户和密码,登录即可获得相应的网上招聘服务和现场招聘等资质;登录吴江区就业新干线网站,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发布招聘信息,待管理员审核招聘信息通过后,便可在网上发布单位的网上招聘信息;根据管理员提前发布的现场招聘会,用人单位可通过吴江区就业新干线网上预约,同时在网上填写要发布的现场招聘的信息,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并安排摊位后,单位可自行查询发布的现场招聘信息及展位号;注册成功后的单位可在吴江区就业新干线登陆后上传展示企业文化和风采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后,便可在网上进行查阅;单位如在招聘人员方面遇到困难或难题,可向人力资源市场申请招聘培训、开通绿色招聘通道、视频面试委托代理招聘等功能。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用人单位与个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答: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为个人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1)网上申报。已办CA认证的单位,业务经办期内在网上直接为职工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CA认证可至区社保中心CA办事窗口申报)。(2)现场办理。单位填写《吴江区用人单位职工录用备案、参保花名册》或《吴江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备案、社保中断减员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至单位归属地的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注:新成立的企业为员工办理用工(参保)前,应先办理《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可携带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表》至吴江区社保中心办事窗口办理。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婚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
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
答:

异地安置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在非参保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才可以办理长居外地就医登记。

具体办理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居外就医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之一的,单位外派工作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选择当地3所以内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签约定点的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所以内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携带社会保障卡至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厦2楼E区窗口办理长期居外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注:异地安置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居外就医登记手续后,长期居住外地期间暂停其社会保障卡在吴江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单位的划卡结算功能。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居外定点单位就医及购药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两个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相关事故证明,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6)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或者事故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就诊医院等);(7)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④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⑤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⑥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⑧属聘用、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申报;⑨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代理人和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明。